不服指定監護關系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導讀:
不服指定監護關系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那么不服指定監護關系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服指定監護關系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關于不服指定監護關系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服指定監護關系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范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3)當事人沒有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