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應當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

導讀:
民間借貸案件應當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管轄法院的確定是首要問題,正確選擇管轄法院是訴訟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民間借貸案件應當由哪個法院進行管轄?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管轄法院的確定是首要問題,正確選擇管轄法院是訴訟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但在實務中,借貸雙方往往只注重對借貸本身的要素進行約定而忽視了對管轄法院的約定,這也就導致了在發生糾紛后無法正確選擇管轄法院的問題,那么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到底如何來確定管轄法院呢?
一、存在約定管轄的情形
存在約定管轄的情形
在民間借貸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時,原則上應當由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進行管轄,但是如果約定管轄地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則約定管轄歸于無效,轉而由法定管轄規則確定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法定管轄的情形
法定管轄的情形
在民間借貸合同雙方對法院管轄沒有約定、約定不明,或者雙方雖有約定,但屬于無效約定,此時應當依照法定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原告此時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轄法院進行訴訟活動。
在實務中可能會遇到在被告住所地起訴造成訴訟成本過高的問題,此時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將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間借貸時效、管轄與證據
【超過訴訟時效】
出借人起訴時超過訴訟時效,其債權難獲法院支持。
【錄音證明催款】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內容的錄音可作為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依據。
【暫住證明與管轄】
可根據債務人暫住證明上的暫住地址確定其經常居住地,從而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
【合同履行地與管轄】
糾紛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對履行地無約定的,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測謊的效力】
主債權數額存在爭議時,依法進行測謊的測試結果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之一。
欠錢不還,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嗎?
(一)有約定從約定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例如,“如發生糾紛,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管轄法院就根據約定這么定了,也談不上原告如何選擇的問題,原告只能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但是,現實生活中,借貸產生之時往往是“你好我好”,一般不會想著將來會打官司,故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此種情形下,債權人選定一個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訴就至關重要。
(二)無約定從法定
當雙方沒有約定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該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很清楚,就是作為被告的債務人住所地。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是關鍵。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條也作出了相似的規定,即:“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生活中,當事人往往不會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這樣一來,合同履行地就是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接下來的問題又出現了,接收貨幣一方到底是借款人一方,還是出借人一方呢?
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轄終245號案中對這個問題說得很清楚: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見,如果是借款人以出借人沒有足額出借而起訴出借人,則借款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該地法院可管轄;如果是出借人以借款人沒有按時還本付息而起訴借款人,則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該地法院可管轄。
綜上,在欠錢不還的索債案件中,債權人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合同履行地,即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