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開庭多久后進行判決?

導讀: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民間借貸糾紛中管轄權的確定首先應該明確,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合同糾紛的一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民間借貸糾紛開庭多久后進行判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民間借貸糾紛中管轄權的確定首先應該明確,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合同糾紛的一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民間借貸糾紛開庭多久后進行判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法院對案件立案受理后,會盡快安排開庭時間并將傳票等法律文書送達給原、被告雙方,如果能夠直接送達,那么就能準時開庭;若無法直接送達,就可能會涉及到公告送達,民間借貸糾紛的公告期為兩個月,公告期到了就能開庭;庭審結束后,隨即會向雙方送達民事判決書,不論是開庭,還是下判決書,都會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完成。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案件,一般情況下審理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最長不超過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審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經過延長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民間借貸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判決生效后,三年內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間借貸糾紛中管轄權的確定
首先應該明確,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合同糾紛的一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原告具有選擇權,依照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如果出借人提起訴訟,可以選擇在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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