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檢察院提起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案件怎么處理

導讀:
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j并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檢察院提起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案件,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不同情形處理。
一、對檢察院提起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案件怎么處理
1、對檢察院提起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案件,人民法院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屬于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二)不屬于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范圍、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不符合缺席審判程序的其他適用條件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十日以內補送;三十日以內不能補送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九十九條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屬于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二)不屬于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范圍、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不符合缺席審判程序的其他適用條件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十日以內補送;三十日以內不能補送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應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2)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j并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檢察院提起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案件,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不同情形處理。例如,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屬于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