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后怎么處理

導讀:
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應當事先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一、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后怎么處理
1、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后,按以下情形處理:
(1)應當制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材料,送交監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2)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應當事先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九條
二、被監視居住的人應遵守哪些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其中并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