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認罪認罰要簽嗎(檢察院問認罪認罰嗎怎么回答)

導讀:
1.檢察院讓簽認罪認罰書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書,不一定要簽,要看情況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如果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理應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允許延長至十五日,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院叫我去簽認罪認罰書要簽嗎
法律分析:如果當事人確實犯罪,那么是應當簽認罪認罰書的,這樣節省了社會成本和司法資源,對犯罪分子的量刑也有一定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認罪認罰必須在檢察院簽字嗎
法律主觀:
犯罪嫌疑人 在檢察院認罪認罰仍然還是有可能會被起訴,尤其是情節嚴重,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檢察院會提起公訴。除非存在法定的不起訴事由。比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如果遇上檢察院的認罪認罰一定要簽嗎?
不一定要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有些案件是能夠認罪認罰不起訴,但是有部分些案件是不適用于認罪認罰不起訴的。根據《檢察機關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十條所說,有一些情形,不適用認罪認罰不起訴。
一、如果遇上檢察院的認罪認罰一定要簽嗎?
不一定要簽,要看具體情況。
1.符合法定情形的,不適用認罪認罰不起訴,曾因犯罪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
(二)近三年內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罰的;
(三)辯護人、值班律師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
(四)在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發現其再犯新罪、或者有前罪未如實供述的;
(五)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被設置社會公益服務考驗的犯罪嫌疑人,未能在本院設置的時間段內完成社會公益服務,或者弄虛作假、故意不完成社會公益服務的。
二、檢察院讓簽認罪認罰書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并且對事實沒有異議。
1.檢察院讓簽認罪認罰書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3.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認罪認罰書,不一定要簽,要看情況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如果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理應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允許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相關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簽
法律分析:1.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實體上,認罪認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量刑“優惠”。程序上,基層法院管轄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
3.認罪認罰最好是要簽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簽
法律主觀:
犯罪分子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簽名后并不意味著量刑就已確定,而是意味著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處罰建議。《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