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后不可撤銷案件(不起訴后案件如何處理)

導讀: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存疑不起訴公安會撤銷案件嗎
存疑不起訴是可以撤案的。如果是檢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銷,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檢察院只能建議撤銷,而不可以撤銷。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布,并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后果上屬于無罪。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的立案監督線索應及時移交偵監部門,形成監督合力;其次從調閱案卷中發現線索。定期調閱公安機關的案卷材料,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跟蹤,發現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及時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經審查不符合立案的,及時發出撤案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不起訴公安不撤案
法律分析:檢察院不起訴,公安不撤案,到市政法委去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不起訴的案子以后會不會翻案
不起訴的案子可以翻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二、解除扣押、凍結
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采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三、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復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不起訴案件案底能消除嗎
很多時候有的一些案件可能屬于情節較輕的情況,那么在發生這些案件的時候,可能就不會進行起訴,那么對于一些不起訴的案件,是否有案底?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不起訴案件案底能消除嗎
不予起訴是不夠判刑標準,可刑事責任不成立,如不轉治安處罰則撤銷無案底。免于起訴是負刑責不處罪,有記錄。
我國主張的是疑罪從無,沒有法院判決就不會有犯罪記錄的,檢察院不起訴的案子一般都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的案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不會留下任何案底。屬于無罪釋放。中國的人民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而終結訴訟的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如果這個案件沒有達到立案的標準,就是不會進行起訴的,但是可能會轉到治安處罰中,這個時候,如果撤銷的話就會沒有案底,這個時候就可以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