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有哪些辯護要點

導讀:
貪污賄賂罪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事罪名,而是一個類罪名,具體分為了貪污犯罪與賄賂犯罪,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貪污賄賂有哪些辯護要點?如何選擇貪污受賄案的辯護律師?“的內容,歡迎閱讀。貪污賄賂有哪些辯護要點?1、追訴時效比較于《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條款第三百八十三條,大量不滿二十萬元的貪污賄賂案件(有其他較重情節的除外),最高刑期為三年。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訴時效從以前的十年已經變為現在的五年,很對目前等待處理的案件,有可能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刑事律師可從追訴時效角度辯護案件。2、管轄同樣比較于《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
貪污賄賂罪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事罪名,而是一個類罪名,具體分為了貪污犯罪與賄賂犯罪,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貪污賄賂有哪些辯護要點?如何選擇貪污受賄案的辯護律師?“的內容,歡迎閱讀。
貪污賄賂有哪些辯護要點?
1、追訴時效
比較于《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條款第三百八十三條,大量不滿二十萬元的貪污賄賂案件(有其他較重情節的除外),最高刑期為三年。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訴時效從以前的十年已經變為現在的五年,很對目前等待處理的案件,有可能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刑事律師可從追訴時效角度辯護案件。
2、管轄
同樣比較于《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條款第三百八十三條,以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達到六百萬元左右就可能考慮判處無期徒刑,案件也由中級法院管轄。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后相關的判決顯示,貪污賄賂案件判處無期徒刑的金額在兩千萬左右。刑事律師可從案件級別管轄角度辯護案件。
3、溯及力
在原《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中,沒有規定罰金刑,《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加了罰金刑,《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并對罰金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原理,涉及罰金刑的判處,也只能溯及到《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后發生的貪污賄賂案件。對出臺前發生的貪污賄賂犯罪行為,刑事律師可從溯及力角度辯護案件。
4、重復評價
《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已經將“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作為了入罪構成要件,該情節在評價被告人的平時表現中構成“前科”,也有可能構成“累犯”。刑事律師在辯護時可從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角度辯護案件。
《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第(二)項,與該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結合,可能會出現被告人在被追究瀆職犯罪同時,貪污賄賂數額達到較高一檔量刑標準的一半,又因具備了其他較重(嚴重或特別嚴重--解釋第二條、第三條)情節,出行應當在較高一檔刑期內量刑。刑事律師在辯護時可從禁止重復評價原則角度辯護案件。
5、定罪量刑之多次索賄辯護
《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第(一)項,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有“多次索賄”行為,沒有成功或只成功其中的部分次數,以及索賄對象是一人還是多人?也可能會出現同一或不同的索賄事由和人物,還存在索賄未遂的情況。刑事律師在辯護時可參照最高法院《搶劫、搶奪刑事案件意見》第三條的規定,辯護該解釋規定的內容不屬于“自然意義上的多次”而應為“法律意義上的多次”。
6、定罪量刑之死刑辯護
《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一款,刑事律師在辯護時可從“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損失特別重大”屬于并列關系角度,辯護死刑案件。
其一、解釋第四條第二款字詞間使用的頓號明顯屬于并列關系,從立法技術規范上,第四條第一款的字詞間使用的頓號也應同樣屬于并列關系。
其二、限制死刑的適用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大趨勢。
其三、對被告人不利后果的法條理解,應當采取限制解釋的方法。
7、定罪量刑之罪刑法定辯護
關于《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五條和第六條“挪用公款非法活動及盈利活動的”,結合分析,實踐中可能會發生挪用公款部分用于非法活動,部分用于營利活動,兩者總額達到超過了第五條或者第六條的入罪標準,但根據不同用途的金額獨立評價,既未達到第五條,也未達到第六條的入罪標準。刑事律師在辯護時可從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作無罪辯護。
8、定罪量刑之“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辯護
《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構成要件,采取刑事證明方法中的“推定”原理。刑事律師在辯護時應放棄在邏輯關系下用功(推定原理本身并不一定完全符合邏輯),應從推翻推定的前提“基礎事實”上,重視受賄被告人收錢時的主觀心態角度辯護。實踐中可能會存在“真收錢假辦事”的情形,該條款中“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認定,不能從行賄人心態角度、也不能從社會一般公眾角度,而應嚴格限制在被告人和行賄人行為時的共同心態,事關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需在辯護時充分準備。
9、定罪量刑“單位公務支出”、“社會捐贈”辯護
《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實踐中可能會出現被告人實施貪污受賄時主觀故意本身即為了“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刑事律師在辯護同樣應從被告人實施貪污受賄行為時的主觀心態出發,從犯罪的主客觀統一角度,論證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進而開展定罪辯護,雖然減掉了一個辯護律師重要的辯護點,但是第十六條“。。。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增加了一個量刑辯護觀點,需要提醒辯護律師注意。
10、定罪量刑之特定關系人受賄辯護
《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要求特定關系人退還上交,而案發時因為客觀原因還未來得及退還上交,或者特定關系人答應退還卻私自決定不退還。刑事律師在辯護可按照《兩高受賄案件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從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要求退還”行為本身,證明不具有受賄故意角度,進行定罪辯護。
11、定罪量刑之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辯護
《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如何認定“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從證據的角度”比如公職人員退休后,給履職關聯企業做顧問,不僅在企業付出了勞務,或者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了技術勞務,用自己的以往人脈關系為企業減少損失或者增加利潤的,這種是否不屬于為他人謀取利益。
12、定罪量刑追刑標準之“其他較重情節”的辯護
《兩高貪污賄賂司法解釋》 第一條第三款第三項:“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也可以降低追訴標準,但是,這個“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是只是理解為承諾階段還是也可以理解包括“承諾、實施、實現”,在沒有進一步的權威解釋的前提下,辯護律師可以以三個階段的“承諾、實施、實現”沒有全部具備作為辯護要點。
如何選擇貪污受賄案的辯護律師?
1、要有辦理貪污受賄案件工作經驗
首先是盡量選擇專業刑事律師,最好是選擇有過辦理貪污受賄案件經歷的專業刑事律師,因為貪污受賄案件的辯護是司法實務工作,帶有很強的特殊性、專業性與實踐性,辦案經驗的積累是任何一個成熟的律師所必需的。再說貪污受賄案件有其共性也有差異性,只有辦理過此類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才能積累到這方面案件的經驗與辯護技巧。事實證明能勝任此類案件的專業律師并不多。有檢察院反貪局工作經歷和法院刑事審判經歷的律師是最佳人選。
2、要職熟悉會計知識
辦理過貪污受賄案件的律師都清楚,案卷里都是會計資料,如果沒有會計知識連案卷都看不懂,搞不清來龍去脈怎么辯護?貪污受賄犯罪都是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錢的來源在從帳上都有記載,所以憑證、帳薄等會計資料就成了證實犯罪的有力證據,行賄的錢同樣要追根到底查清來源,是出自備用金和小金庫還是另有來源。任何貪污受賄行為,都會在憑證、帳薄等會計資料中留下蛛絲馬跡,偵察機關就是收集這些證據來偵破案件,追究當事人責任的。所以檢察院反貪局都配備有大量會計師就是這個道理。
3、要有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和溝通能力
對案件的判斷,對事實證據的認識,都要通過律師的嘴說出來。律師不光要懂法律,更重要的是結合法律和具體案情有理有據地說出辯護意見,只有充滿說服力和影響力的辯護意見才會得到裁判者法官的心理確認。有人總結律師的表達能力錘煉歷程要經過“四說”是有道理的,即敢說、能說、會說和不說。“不說”是最高境界。律師說的過程其實就是溝通的過程,好的律師不光是懂得用語言和行為有效地說服法官,更要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溝通能力強的律師其辯護觀點自然容易被裁判者接受。
4、要提防兩種類型的律師
一是包打贏的律師,二是有關系的律師,這兩類律師是忽悠當事人的。優秀的律師不但業務精湛,更是敬業和誠信,不會為了案源作出違反法律和職業道德的承諾。因為律師管理規定,辯護律師不得就判決結果向委托人做出承諾。嚴肅而負責任的律師只應當根據學識和經驗對案件事實、證據、性質、及可能的量刑等做出分析,既不夸大風險嚇唬委托人,也不以無罪、緩刑等結果誘導委托人聘請其擔任辯護人。對于輕易承諾結果的刑事辯護律師,委托人要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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