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范圍內開立擔保函是否有效

導讀: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內開立保函,或者經有權從事擔保業務的上級機構授權開立保函,金融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以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函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保證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一、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范圍內開立擔保函是否有效
1、有效。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內開立保函,或者經有權從事擔保業務的上級機構授權開立保函,金融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以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一條
二、擔保函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擔保函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證函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保證函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函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保證函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保證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