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社保需要申報債權嗎

導讀:
社保欠繳,有著很大的影響,在醫保卡的正常使用、醫保報銷就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解決職工的社保問題,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應當作為重大緊急事項來研究處理,保護職工應有的權利。那么,員工社保需要申報債權嗎?
員工社保需要申報債權嗎
(一)社保之債的定性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社保債權雖然不是破產法明確劃分的一類債權,但它卻是職工債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社保之債的清理
在擔任破產管理人的過程中發現,對于職工社保的欠繳情況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參后未參前,即職工辦理入職手續后,工作了很長一段時間后,公司才開始給職工購買保險,且至辭退前社保費用均正常繳納;2.參前未參后,即職工辦理入職手續后,公司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正常幫職工辦理了參保手續,在企業出現破產困境后,因資金問題而欠繳了職工的社保費用;3.前后均未參,僅繳納了中間一段,即職工入職后公司沒有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且在后續企業出現破產原因后暫停了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用。
對于職工的參保情況,我們可以在企業所在地的開設單位賬戶的社保機構拷貝社保回盤,通過社保回盤信息查詢每個職工的參保狀況。此外,也可以通過職工提供的社保卡號和查詢密碼進入到當地社保網絡服務端進行查詢,也能查看職工社保的繳費狀態。通過查詢職工欠繳的月數及每個職工繳納社保的繳費基數,我們可以按照企業所在地關于社會保險單位個人繳費比例的規定計算出應該由單位承擔的部分金額,確定為職工欠繳的社保債權。但是,當出現新進職工公司沒有及時參保而導致職工在本單位的參保時間延后,通過社保回盤信息我們只能查詢到職工在公司參保后的欠費狀態,而對于公司在職工進來前期未參保的那一段時間,我們可以通過核查職工的入職登記時間來確定公司為職工晚參保的期間。這樣前后兩段時間加起來就是公司應對職工所負擔欠繳社保費用的期間。
(三)社保債權的主體認定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或者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比例分別承擔。由該規定可知,職工向公司主張社保債權必須滿足“職工”這一身份主體,且在用人單位未正常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前提下,才能向公司主張社保債權。職工身份的認定是管理人對職工社保債權確認的一個重要前提,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我們一般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來認定適格的職工身份。但在實際工作中,也會遇到因為企業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我們在核查職工身份的確定過程中沒有存檔的勞動合同,但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于這部分人,我們可以從以下幾種途徑來確認職工身份: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我們處理過的破產案件中,發現關聯企業間的勞動職工存在相互調配,造成某些職工合同簽訂的主體為A,但社保及工資卻由B單位在發放,實際服務的公司也是B公司。對于這種情況,我們一般應將其認作與A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此外,還有社保關系在A,勞動合同與B簽訂,且在B公司上班,工資由B發放的情況。對于此種情況,我們應將其認作是與B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的勞動關系,首要標準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至于社保費用、工資由誰承擔及勞動者服務的單位的核查,只是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下作為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參考要素,并不會因為這些要素而影響和改變勞動合同所約束的雙方主體。所以,對于上述情況,職工的社保債權依然應當向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單位主張。
在處理職工社保債權的時候,經常會遇到社保機構向管理人申報社保債權的情況。而對于社保債權的相對人到底是職工還是社保機構,目前在理論和實踐上的處理都存在差異。認為職工是社保債權的相對人,主要理由是依據《勞動法》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職工也有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權利。認為社保機構是社保債權的相對人,主要理由是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行政職責,且職工最終享受的并不是社會保險費本身,而是養老金或醫療費。本人偏向于認定職工是社保債權的相對人,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1.在本人處理職工社保問題的過程中發現,當職工社保賬戶存在欠費無法轉檔或辦理退休時,職工可以向社保機構出具放棄欠繳社保費用時段在補繳后所帶給自身利益的申請后辦理轉檔或退休,也就說明職工對企業欠繳的這部分社保費用享有處分權;2.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律規定強制繳納社保費用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在退休時享受養老和醫療待遇,不在于通過行政征繳來為國家創收,職工是最終的受益者;3.在本人處理的破產案件中,公司因欠繳或少繳了職工社保費用,再與員工被辭退時簽訂了社保補償金協議,最終訴到某基層法院,判決也支持了社保補償金作為職工債權直接支付給職工。
(四)社保債權的計算
對于社保債權的計算,理論上來講,我們應該按照社保法之規定比例應由公司承擔為職工繳納的部分作為職工社保債權的核算;但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社保欠繳情況的清理完成后,不建議直接核算成職工債權,而只需把公司欠繳的月份情況進行公示。主要是因為現下核算所參考的繳費標準是按本年繳費基數預算的,待后期有能力再進行補繳時,繳費基數是參照繳費時當年的標準核算,前后金額就很可能不是同一個金額,繳費基數每年都可能變。所以,建議大家在清理職工社保債權時,只備注欠繳的時間段,統計欠繳的總月數,不核算具體金額。當然,有些職工因家庭經濟條件影響不能補繳的或員工不愿意補繳所欠繳的那部分社保費用,可以在清償分配方案通過前與職工進行協商,作為社保補償金納入職工債權補償給員工。
在這需要提醒各位,某些職工從破產企業辦理退休時,經常會拿著社保機構出具的因繳費年限不夠需一次補足的繳費金額單據來向管理人主張社保債權。對該金額的核查,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首先,職工所補繳的月數是否小于公司欠繳的月數,如果大于則超過的部分就應該由職工自己全部承擔;其次,就算補繳的月數小于公司欠繳的月數,那公司也非全部承擔,而是按法律規定的比例承擔公司應繳納部分的金額。
破產中社保屬于普通債權嗎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該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又將破產清償順序作了明確規定,即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在《破產法》第132條中還規定: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113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同時,企業在破產時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企業破產法》規定,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總之,保障企業職工利益的條款貫穿整個《企業破產法》,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勞動力的權益保護程度。
相關問題:
一、破產法規定債權不需申報的內容有哪些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二、企業破產員工工資需要申報嗎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是屬于破產債務之一,而職工工資是不需要進行債權申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社保是可以由個人和公司來進行繳納的,對于沒有上班的個人來說,可以自由的選擇是否繳納社保,并不會由于自己沒有交就認為欠債了。對于公司來說,若是沒有按期給職員繳納社保,那么沒有繳納的部分就屬于債務。以上是專業律師總結的員工社保需要申報債權嗎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