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否阻斷工傷認定期限

導讀: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一、勞動仲裁是否阻斷工傷認定期限
申請勞動仲裁是不能阻斷工傷認定期限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應該在工傷發生30天內,勞動者本人申請的,要在一年內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仲裁后仍不付工資怎么辦
勞動仲裁裁決書出來后,在有關工資的勞動裁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如果公司未到法院起訴,此時,該裁決書即為生效,公司仍不發工資,不履行裁決書確定的相關義務,勞動者可持裁決書、執行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向當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