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情形: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導讀:
一、認定工傷的情形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因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關于工傷,無論是打工人還是老板們,都需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識。比如: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工傷認定需要在什么期限內提出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什么材料?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一、認定工傷的情形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還包括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職工因參加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的文體活動遭受傷害的,應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因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注意,勞動者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不能單純地以時間長短作為考量標準。司法實踐中,有對于提前兩天出發去上班,仍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的案例。法院此時對提前出發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應綜合全案情況作出考量。也有對于上班期間請假去看病,去醫院路上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案例,此時法院考慮了請假外出看病這一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須性,考慮到職工請假目的是為了身體康復后繼續工作,沒有脫離與工作相關的實質,應當認定其請假外出屬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對于職工未請假提前下班而發生交通事故,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其有效的制度對該行為進行處理,但不影響職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里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為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上述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這里“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認定需要在什么期限內提出申請?
1.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提醒】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職工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特別提醒】
職工應增強證據意識,受傷后及時固定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無法認定工傷。此外,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四、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受傷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一般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目前,我國勞動關系以兩種形式存在,一種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明確建立勞動關系,另一種是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12號)對事實勞動關系的內涵作出如下界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主要看勞動者是否提供勞動,雙方是否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也就是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從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三方面。
五、幾種特殊的工傷認定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遭受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在試用期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滿后享有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同樣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工傷。
2.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由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除非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規定從有利于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系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即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參考案例:藺某全與重慶興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甘肅省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
3.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明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送達期限
1.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3.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