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是否能提起復議

導讀: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處理。《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勞動爭議管轄是否能提起復議
勞動仲裁不屬于行政機關,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處理。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復議主要性質
①行政復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復議,即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
②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③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復議、行政監督。行政復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