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行辭退員工補償不給怎么辦

導讀:
勞動者存在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一、公司強行辭退員工補償不給怎么辦
1、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分以下三種情況,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免費的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職工條件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法律依據:《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8、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常見辭退不當有以下幾種常見情況
1、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2、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3、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后,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4、嚴重違章違規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