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哪些節日期間應安排勞動者休假

導讀:
二、過節加班工資怎么算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在哪些節日期間應安排勞動者休假
1、新年,放假1天;春節,放假3天;清明節,放假1天;勞動節,放假1天;端午節,放假1天;中秋節,放假1天;國慶節,放假3天。
2、法律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過節加班工資怎么算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4、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