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的具體條件是什么

導讀: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一、合同終止的具體條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或者一方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條件。
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1、在合同法中至規定了“法律規定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體多久并未做出明確界定。
2、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則在三個月的”猶豫期“內沒有行使”猶豫、反悔、解除,等權益的,則合同的解除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