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合同終止合約具體怎么賠償

導讀:
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系,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違反合同終止合約具體怎么賠償
1、違反合同終止合約賠償方式:
(1)根據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根據實際的損失主張賠償。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3)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有哪些區別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結果都是勞動關系的結束,雙方當事人之間相對于該勞動合同而形成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應隨之消滅。
兩者的區別在于: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的提前終止;
2、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借此約束用人單位的解雇行為,穩定勞動關系,也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解除和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過錯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