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賠償具體標準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賠償具體標準
1、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賠償標準: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如果單位是違法與勞動者解約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待崗多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待崗并不是解除勞動關系,待崗期間應當發放生活費,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長期待崗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員工長期待崗的這種狀態也是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基本上就是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在員工待崗或者企業破產倒閉的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3、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