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重大誤解請求撤銷的改為三個月脅迫的一年和最長撤銷期間五年的起算標準為客觀標準五年為不變期間,是請求撤銷的“最長時間”,起算標準是客觀標準
一、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1、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對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一方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訂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訂立的合同;以及顯失公平的合同,都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撤銷權的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152條)。
(1)重大誤解請求撤銷的改為三個月
(2)脅迫的一年和最長撤銷期間五年的起算標準為客觀標準
(3)五年為不變期間,是請求撤銷的“最長時間”,起算標準是客觀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