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導讀:
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設立可撤銷合同民法總則規定的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在,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法定事由。那么合同撤銷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設立可撤銷合同民法總則規定的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在,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法定事由。關于合同撤銷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
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
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內容,一般是指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對合同的誤解是否是重大誤解,在認定上沒有一致的標準,就具體情況,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員獲得準確解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152條)。
(1)重大誤解請求撤銷的改為三個月
(2)脅迫的一年和最長撤銷期間五年的起算標準為客觀標準
(3)五年為不變期間,是請求撤銷的“最長時間”,起算標準是客觀標準
“三個月”和“一年”在五年內計算。例如,甲與乙在2018年1月10日簽訂一份技術合同,至2023年1月10日屆滿5年。撤銷權須在2023年1月10日(含10日)前主張。甲在2022年12月1日知道重大誤解的事由,其須在2023年1月10日前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合同,甲實際沒有三個月的時間。適用一年期間的,道理相同。
設立可撤銷合同民法總則規定的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在,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法定事由。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間限制的,對于超過時限才行使,或依舊未行使的撤銷權,將不能再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