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負有哪些責任

導讀:
合同欺詐負有哪些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欺詐的方式簽訂的合同是可撤銷的,欺詐方式要承擔的責任是返還財產、折價賠償或者賠償損失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銷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及當事人的意愿來決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合同欺詐負有哪些責任(《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以欺詐的方式簽訂的合同是可撤銷的,欺詐方式要承擔的責任是返還財產、折價賠償或者賠償損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的區別
(1)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權的發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引起合同撤銷的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訂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權的發生,既有法律的規定,又有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的規定即是。
(2)從適用范圍來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于合同關系;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于合同,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3)從合同關系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4)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銷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及當事人的意愿來決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