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糾紛的法律責任

導讀:
合同欺詐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合同欺詐的法律責任是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的責任體系,侵權民事責任與行政法律責任經常發生規范競合,在一定的情況下,也會發生民事、行政、
合同欺詐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合同欺詐的法律責任是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的責任體系,侵權民事責任與行政法律責任經常發生規范競合,在一定的情況下,也會發生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三者競合。
1、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
合同欺詐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合同欺詐行為人通過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即使已履行,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合同成立。但是,因為合同缺乏生效的條件,所以不發生法律效力。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合同行為是合同效力過錯行為,應當承擔效力過錯責任,即合同成立后因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應承擔返還原物、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合同行為是一種締約過失行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合同無效所致的損失主要是合同訂立或履行中所遭受的損失,非侵害他人權利造成的損失,所以不應適用侵權行為的責任,只能根據締約過失來確立責任。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合同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即合同訂立和履行中的欺詐行為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
關于效力過錯行為的觀點,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局限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的形式,缺乏對本質的考察。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后合同責任、附隨義務的共同點,是違背承諾,背信棄義。如要約后擅自更改要約的內容,履行中違背合同約定的內容,后合同責任及附隨義務也是違背承諾或約定,或法律補缺性規定,它們不具有違法性。關于締約過失行為觀點,筆者認為,締約過失作為我國《合同法》新納入的規范,強調的是要約、承諾的法律拘束力。在訂立合同時,發出的要約、做出的承諾都是諾言,不得隨意變更,當事人擅自違背自己發出的要約和做出的承諾,致使信賴相對人因此無法達成合意、成立合同而受到的損害,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它的本質是自食其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同樣不具有違法性。實際上,以欺詐行為訂立、履行的合同,因缺乏法律的支持,從成立時就無效。因此,不應與合同責任混為一談。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從客觀要件看:(1)有侵權損害事實。欺詐行為造成被欺詐人人身和財產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狀態;從錢財方面看,欺詐行為致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由于決策失誤而無法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本質是損害了受害人動態財產的保值性和增值性;從精神損失來看,欺詐行為致使被欺詐人自由意思表達受到干擾,其結果是使被欺詐人人格受到貶低,威信下降。(2)欺詐行為具有違法性。即欺詐行為人作了法律不允許作的行為──破壞、干擾他人意思自由。(3)欺詐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因為欺詐行為,才使受害人錢財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損害。從主觀要件看:(1)合同欺詐行為是故意而為,表明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2)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