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隱瞞真實情況是欺詐行為嗎

導讀:
合同隱瞞真實情況是欺詐行為嗎合同一方當事人有隱瞞真實情況而簽訂合同的,并不屬于欺詐的行為,而是屬于締約過失的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合同隱瞞真實情況是欺詐行為嗎
合同一方當事人有隱瞞真實情況而簽訂合同的,并不屬于欺詐的行為,而是屬于締約過失的行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