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欺詐行為

導讀:
合同的欺詐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的行為,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說成質優價廉。該規定表明在負有說明義務時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么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并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那么合同的欺詐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欺詐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的行為,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說成質優價廉。該規定表明在負有說明義務時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么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并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關于合同的欺詐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欺詐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構成欺詐行為一般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I)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偽的,并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實際生活中,陳述錯誤事實并不少見,根據行為人的動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行為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此時就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第二類是行為人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認為陳述的錯誤事實是真實的,即他主觀上并沒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此時不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但是如何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卻非易事。這主要從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知識經驗以及其所處的客觀環境去認定。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故意陳述錯誤事實的行為,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說成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告知真實情況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構成欺詐呢?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行為人有義務說明真實情況而不說明、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我國法律對沉默是否構成欺詐的規定與上述規定相似,例如(產品質量法)第28條規定:銷售者在出售某種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用戶作出說明,否則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表明在負有說明義務時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另外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說明義務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么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并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