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qū)別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

導讀:
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程度內(nèi),故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調(diào)整;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已經(jīng)發(fā)生了質(zhì)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diào)整。民事欺詐行為有民事內(nèi)容存在,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為。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客觀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積極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騙取大部分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能夠雖有可能無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種努力。合同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而民事欺詐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只有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區(qū)別的關鍵所在。那么如何區(qū)別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程度內(nèi),故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調(diào)整;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已經(jīng)發(fā)生了質(zhì)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diào)整。民事欺詐行為有民事內(nèi)容存在,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為。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客觀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積極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騙取大部分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能夠雖有可能無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種努力。合同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而民事欺詐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只有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區(qū)別的關鍵所在。關于如何區(qū)別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qū)別
如何區(qū)別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理論上普遍認為,主要應把握如下幾點:
(1)主觀目的不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以簽訂合同為名,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詐行為人雖然也有欺詐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一定程度內(nèi),故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調(diào)整;合同詐騙罪中的虛構已經(jīng)發(fā)生了質(zhì)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diào)整。民事欺詐行為有民事內(nèi)容存在,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實際行為。
(3)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不同。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客觀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積極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騙取大部分財物;而民事欺詐行為,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能夠雖有可能無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種努力。
(4)對所獲財物的處理方式不同。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拿到對方當事人財物后,或攜款潛逃,或是揮霍浪費,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qū)⒇斘餁w還對方;而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在取得財物后,多用于購買生產(chǎn)資料,為履行合同創(chuàng)造條件。
(5)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而民事欺詐承擔民事責任。
通過上述列舉,筆者認為,只有在確定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礎上才有可能確定客觀行為和客體的性質(zhì)。因此,只有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區(qū)別的關鍵所在。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與認定
怎樣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比如說,行為人甲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的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但并無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而乙蓄意騙取他人錢財,同樣也是通過虛構主體的方法與他人簽訂合同,對此如何能從所謂“刑法規(guī)定的欺詐手段”上將兩者的性質(zhì)區(qū)分開來呢?顯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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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涉及到司法推定的問題。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并結合近年來司法實踐經(jīng)驗,在通過推定判斷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的時候,應全面綜合考察行為人簽訂合同時的履約能力和擔保真?zhèn)?,履行合同中有無履約實際行動,對合同的履行情況、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為人的態(tài)度等等方面的因素。一般情況下,只要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又不積極努力設法創(chuàng)造履約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經(jīng)濟損失的。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在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他人騙簽了合同,在履約期滿后仍不為履約作絲毫努力,或者在有完全、大部分履約能力的條件下只作出小部分的努力,或者只是消極地等待機會履約;有的甚至是為敷衍對方當事人而假裝努力履約。對這種情況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準確率很高。
(2)在采取欺騙手段簽約的起初只是為了解決一時資金困難,以暫時獲取周轉(zhuǎn)資金,但在有能力歸還資金的情況下卻久拖不還。
(3)合同簽訂后,經(jīng)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款后,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nèi),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4)通過簽訂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保證金后,揮霍浪費,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5)未履行義務前將對方當事人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保證金加以使用、處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收到對方貨款、預付款、定金或保證金后,不按合同約定內(nèi)容履行合同,如組織約定貨源、提供約定服務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者其他風險投資的。
(7)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被民事裁判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或賠償對方損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財產(chǎn)時,隱藏、轉(zhuǎn)移財產(chǎn)或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8)為應付對方當事人索取債務,采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又與他人簽訂合同籌措資金,以后騙簽合同所獲得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保證金歸還前次貨款的,等等。
之所以說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為主觀目的的推定內(nèi)含未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之推定的充分證據(jù)(反證),應不予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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