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之間的區分

導讀:
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那么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之間的區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關于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之間的區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224條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國家的合同管理制度,還包括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刑法所列舉的五種情形:1、虛構單位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即虛假主體;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即虛假擔保;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額合同引誘詐騙;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款、貸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即攜款逃匿詐騙;5、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如何區分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為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