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數額巨大的標準

導讀:
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關于合同詐騙罪數額巨大的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2)多次行騙造成惡劣影響的
(3)致使被害人受損而生活困難的
(4)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規定了五種犯罪行為方式。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騙取他人的財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本罪的犯罪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法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為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5、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