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到底區別在哪里?

導讀: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到底區別在哪里一、二者主觀目的不同,采取的手段也不一樣。詐騙罪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較之以民間借貸糾紛,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民間借貸中,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損害國家利益的之外,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那么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到底區別在哪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到底區別在哪里一、二者主觀目的不同,采取的手段也不一樣。詐騙罪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較之以民間借貸糾紛,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民間借貸中,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損害國家利益的之外,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到底區別在哪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到底區別在哪里
一、二者主觀目的不同,采取的手段也不一樣。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中,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愿”交出財物,從而取得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財物的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詐騙罪除了要求行為人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外,還要求行為人具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是一種民事行為,其本質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法調整。
二、區分民間借貸糾紛與詐騙罪還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考慮
(一)看危害程度的大小。詐騙罪中,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較之以民間借貸糾紛,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看借貸雙方的關系。民間借貸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借貸雙方多是"熟人"關系。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或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三)看借款的原因。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其借款數額一般說來都在其可承受范圍。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利益為誘惑,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另外,對于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償還者,即使在簽訂借貸合同時有一定的欺詐行為,實踐中也很難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為民事糾紛來解決。
(四)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為。正當的借貸關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顧及情面而不寫欠條,許多借款人往往虛構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確,還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實施詐騙,根本不想歸還,使自己處于無力償還借款的狀態,對相對人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持積極追求或放任態度。
(五)看救濟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被詐騙的損失應由司法機關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民間借貸中,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損害國家利益的之外,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利。
六、看借款人償還能力。綜合客觀情況,借款人借款時,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償還,詐騙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諾短時間內馬上歸還,或者寫下借條作為保證,其實借款的時候,嫌疑人根本沒有償還能力,或者沒有能夠償還的可能。
綜合上述分析,作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雙方平時的關系、對方的還款能力、借款的事由以及借款后的行為等方面去衡量是否出借錢款,保證自己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