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嗎

導讀: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主要區別1、一審終審。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爭議,通過審判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兩種訴訟目的不同,采用的訴訟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那么民間借貸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主要區別1、一審終審。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爭議,通過審判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兩種訴訟目的不同,采用的訴訟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關于民間借貸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嗎
民間借貸糾紛適不適用普通程序,依據民間借貸糾紛的具體案情而定,案情比較復雜,爭議的金額比較大等情形的,適用普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主要區別
1、一審終審。它不同于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審終審,而是一審終審。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
2、審判組織不同。特別程序原則上采用獨任審判制。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審限短。特別程序的審限原則上為30日。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4、審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別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目的是對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法律事實加以確認,不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爭議,通過審判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兩種訴訟目的不同,采用的訴訟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可以另行起訴。
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
1.誠信缺失。
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誠信缺失在借貸中的主要體現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虛報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轉借他人或用以高風險投資如炒股、博彩、或賭博;三是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四是到期不還故意拖欠。
2.還款能力喪失。
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項目,如采礦、地產、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鏈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
3.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
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
4.沒有擔保與抵押。
沒有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使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5.借款文書不規范。
借款文書不規范或干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范,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還有礙于雙方友好關系,干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