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

導讀:
民間借貸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首先要先分清保證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民間借貸起訴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那么民間借貸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首先要先分清保證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民間借貸起訴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關于民間借貸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
首先要先分清保證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若保證人是一般保證人
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對一般保證人來說,原告若僅起訴保證人的,因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以原告的債權利益無法得到實現。
二、若保證人是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根據以上法條可以斷出:在連帶責任保證案中,原告可以僅起訴連帶保證人。
民間借貸起訴
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欠款。若借條等有約定管轄地,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受理立案后,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并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