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二審適用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嗎

導讀: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對象。那么民間借貸糾紛二審適用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對象。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二審適用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間借貸糾紛二審適用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規定嗎
民間借貸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進行二審時,適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民事訴訟二審的條件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第一審案件中,公民作為當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訴權依法提起上訴;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對象。能夠成為上訴對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等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調解協議不能成為上訴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