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如何適用法律規定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那么民間借貸糾紛如何適用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如何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間借貸糾紛如何適用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適用的法律規定包括民事訴訟法、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防止民間借貸糾紛
1、不管關系多么密切的朋友、還是親戚朋友,借款時必須出具借條,寫明雙方的真實姓名,借款數額及具體的還款期限。最好能找個與雙方沒有利害關系(親戚)關系的人作為證人,在借條上簽字見證。這樣在發生糾紛后,出借方就可依據借條通過訴訟途徑索要。
2、借條一般要借款人親筆書寫并簽字,并蓋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無法書寫等原因不能親筆簽名的,一定要蓋上手印,并找他人見證并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加手印,也可以讓借款人在蓋章的同時對雙方的談話內容進行錄音,用以補充佐證,這樣才能萬無一失。
3、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一定要在兩年內及時催要,且以后每次催要的時間間隔不能超過兩年。在催要時盡量出具書面的催款資料,并讓借款人在資料上簽字確認,或者采用錄音的方式保留催要的證據,數額較大時也可選擇公證方式保留證據,這樣享有的債權才不會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4、在借款時向他人出具了借條的情況下,還款時一定要及時收回借條,或者讓出借人當面銷毀借條;不能立即收回、銷毀的,必須讓出借人出具收條,寫明還款情況,作為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證據,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條(借據)為依據重復索要。分次償還等情況下無法收回、銷毀的,應當在借條上注明還款數額、日期等,或者讓出借人出具當期還款的收據,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