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怎么分配的(民間借貸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導讀: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當涉及到法定證明責任的規定,舉證責任分配會有所不同,民間借貸糾紛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民間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與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是:1.原告作為債權人主張債權,其舉證責任是需要證明債權的真實存在并已到期。
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所作的證明責任。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當涉及到法定證明責任的規定,舉證責任分配會有所不同。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所作的證明責任。在民事訴訟中,一般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誰主張某事實存在,誰就應當舉證證明其存在。但在法律上也存在一些法定證明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使得舉證責任分配會有所不同。在民法典中,如甲方和乙方簽訂合同時,若甲方要求乙方承擔某一項合同約定的證明責任,乙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此外,在公證、債權債務關系以及侵權責任等方面,也存在有法定舉證責任的規定??傮w而言,我國民間訴訟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出了規定。
舉證責任有什么作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系到民事訴訟中證明事實的形成。在實踐中,當事人如果無法充分發揮舉證責任,將可能導致其要求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正確分配舉證責任,是保障案件公正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涉及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和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在實踐中,我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舉證責任的分配,并且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需要充分發揮自己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三條 債務人對合同履行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是,依照約定應當由債權人證明的除外。
民間借貸案子被告不出庭,舉證責任都在原告嗎?
一般而言,民事訴訟里的事實認定,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原告主張的起訴事實,二是被告主張的答辯事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起訴事實,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對于答辯事實的舉證責任,自然由被告承擔。
綜上,當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就整體訴訟活動而言,并不是舉證責任都在原告。但是僅就訴訟主張而言,舉證責任都在原告了。
民間借貸糾紛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與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原告作為債權人主張債權,其舉證責任是需要證明債權的真實存在并已到期。當原告提供了借貸合同、給付貸款的憑證,即完成初步舉證責任;
2.債務人作為被告一方,其需要對原告的主張提出抗辯,其舉證責任實際上就是需要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比如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已清償債務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民間借貸訴訟舉證責任歸誰
摘要:民間借貸容易發生糾紛,一旦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證據便成為解決糾紛的關鍵。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除了借據、收據、欠條等憑證,在實踐中,短信、微信、博客、網上聊天記錄等也能作為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
下面為大家簡單介紹有關民間借貸訴訟證據的相關內容。民間借貸訴訟舉證責任歸誰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2、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舉證的內容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民間借貸中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
在司法實踐當中,聊天記錄只要形式來源合法,可以作為民間借貸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所提交的證據多為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這些大都屬于書證范疇。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包括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如短信、微信、博客、網上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以及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分配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也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在分配舉證責任上,當然也應當遵循民事訴訟舉證分配的一般規則。根據此規則,我們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具體言之即原告或債權人須對存在真實的債權并已到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或債務人需對否認債權真實性或其他抗辯事由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承擔舉證責任有哪些?
(一)、證據 1、誰負責提供證據 根據 民事訴訟法 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如果 起訴借款人 ,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2、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二)、可以追加起訴保證人 到法院起訴 債務人的時候,可以追加保證人,要求債務人無法承擔債務時,由保證人賠償。但是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證人。 一般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這種情況,其他情況,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普法小衛士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 承擔保證責任 ,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對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證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據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其保證人身份,免得到時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利息的相關問題 1、雙方沒有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雙方對 利息約定不明 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間、 自然人和法人 之間,人民法院應當結合 民間借貸合同 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雙方約定了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年利率24%但沒超過36%的這部分利息,屬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借款人沒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法院不會支持。
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是什么
1、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只需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對方當事人負擔。
2、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已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人,只需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對不存在阻礙變更或者消滅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也由對方當事人主張并負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舉證責任的分配一直是爭議的焦點。活動的早期理論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觀察、分析、舉證責任的分配,自19世紀以來,德國學者說,法律要求的分類,采用不同的方法,將最后的審判案件事實的虛構的國家法院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應用民事實體法,舉證責任分配的基礎。
這一理論逐漸為成文法國家的立法或法理學所承認和接受,并成為一種普遍理論。在中國,法律的分類元素直到1980年才在理論上認可,并逐步在實踐的過程中獲得認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和2001年頒布的“規定證據”表明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充分認識和實現法律的分類元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與特殊規則研究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怎么劃分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中的舉證責任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債權人作為原告行使債權請求權,應當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債務人提出反證,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