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導讀: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一)、貸款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那么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一)、貸款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關于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貸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存在的民間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款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當然,這里還涉及到對借據的關鍵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則問題。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一)、貸款人舉證責任的分配。
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后,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根據《證據規則》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二)、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
針對債權人的訴請,債務人的抗辯可能多種多樣,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供證據本身的合法性、客觀性提出抗辯,此時債務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
第二,債務人可以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
第三,債務人針對債權人提出的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原告提供了借貸合同、給付貸款的憑證,即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此時,被告如果否認借款成立并生效,或者主張原告未履行貸款義務,則需要對此進行舉證,此時,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轉由被告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