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中那些內容容易產生歧義 如何分配借貸關系舉證責任

導讀:
在這個借貸關系中又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呢?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那么借據中那些內容容易產生歧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這個借貸關系中又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呢?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關于借據中那些內容容易產生歧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不管是借據還是收據往往因為一字只差,意思就差千里之遙,就會給收款或是還款帶來很多麻煩。那么借據或是收據中那些內容容易產生歧義?在這個借貸關系中又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呢?催天下小編整理一些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一、在寫借據的時候有哪些容易產生歧義
實踐中最容易在借和還兩個字上產生歧義。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1、甲借給乙5000元。2、甲從乙處借了5000元。
同樣的甲還欠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一是甲還(hai)欠款5000元;二是甲還(huan)欠款5000元。
類似這樣容易產生歧義的字還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一是甲作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給付的借款5000元。二是甲作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歸還的借款5000元。
二、借貸關系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借貸關系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對于證明借貸關系的舉證責任作了規定及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規定: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依據的是主張積極事實的人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的人不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二)手上僅有借據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該具備哪些材料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有哪些
依據該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包括有:
1、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
2、個人與非經批準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
3、非經批準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
我們在寫借據或是收據的時候,往往因為大意,讓其意思完全改變,給后期造成很大麻煩,所以我們一定要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催天下是催收技術服務平臺,如果大家有需要發布債權,可以多多了解催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