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

導讀: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民間借貸訴訟中,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應當就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的內容承擔舉證責任,簡單來說,出借人在起訴時要證明“借貸合意+交付”兩個基本事實。就借貸合意而言,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樣性、使用人數的廣泛性,廣受大眾喜愛。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那么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民間借貸訴訟中,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應當就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的內容承擔舉證責任,簡單來說,出借人在起訴時要證明“借貸合意+交付”兩個基本事實。就借貸合意而言,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樣性、使用人數的廣泛性,廣受大眾喜愛。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關于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訴訟中,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應當就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的內容承擔舉證責任,簡單來說,出借人在起訴時要證明“借貸合意+交付”兩個基本事實。就借貸合意而言,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在互聯(lián)網+時代,微信作為一種新的通訊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經成為了人們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會產生大量聊天記錄,那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
1、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類型的一種
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樣性、使用人數的廣泛性,廣受大眾喜愛。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