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要注意的四件事

導讀:
民間借貸往往發生在親戚朋友或其他熟人之間,一旦借款人違約,既會造成出借人的本金損失,也可能破壞雙方的感情。為避免發生糾紛造成難堪局面,出借人在參與民間借貸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民間借貸往往發生在親戚朋友或其他熟人之間,一旦借款人違約,既會造成出借人的本金損失,也可能破壞雙方的感情。為避免發生糾紛造成難堪局面,出借人在參與民間借貸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通過4個事例一起了解。
1.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借他人,借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借款人:兄弟,銀行轉貸差10萬塊,能借我周轉幾天嗎?最多一周,銀行錢放下來馬上還你。
出借人:兄弟,我手頭也沒現錢啊。
借款人:你銀行的信用貸還有額度嗎?
出借人:還有10萬元額度,我貸出來給你。這個利息不低,一周后記得給我啊。
借款人:放心,最多一周。利息我按兩分利給你。
處理結果: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他人,借貸合同無效,借款人返還本金,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賠償利息損失。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2.借條上有保證人時,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限要寫清楚。
借款人:老同學,買車還差幾萬塊錢,能借我周轉一下么?
出借人:你欠XXX的債還沒還吧,我可不敢再借給你。
借款人:我叫我叔叔做擔保,你不相信我,我叔叔你總相信吧!
出借人:那可以。你寫好借條,讓你叔叔在保證人地方簽個字。
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找借款人要錢,借款人以各種理由拖延,且一年后失聯,出借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結果:
保證人在擔保人處簽字,但雙方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依法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雙方對保證期間亦沒有約定的,依法應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出借人在主債務履行期滿一年后才向法院起訴,超過六個月的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一款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對于民間借貸,出借人應舉證證明借貸合意及款項交付兩個基本要件。出借資金時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并通過銀行轉賬,以免發生糾紛。
借款人:老鄉,最近公司資金周轉出了點問題,能借我十萬嗎?
出借人:我這有現金1萬元,你先拿去,剩余9萬元我等會轉賬給你。
借款人:我寫張借條吧!
出借人:不用了,我們這關系,還不相信你么,記得早點還我就行。
借款人一直未還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訴。借款人表示只借了9萬元,另外1萬元并未收到。
處理結果:
雖然借款人否認另1萬元的現金交付,但因有證人出庭作證,證實當時現金交付1萬元的事實,故借款金額應認定為10萬元。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4.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的,借期內視為不支付利息。即使約定有利息,目前受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率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
借款人:兄弟,新盤了個店,還差50萬元,我按兩分利給你。
出借人:可以的,借條給我寫一張。
借款人:借條上利息我就不寫了,我老婆知道了不好交差。咱們這關系,你相信我好了。
出借人:那好吧。
借款人一直未還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訴。借款人表示借款是對的,但雙方關系很好,沒有約定過利息。
處理結果:
借條上未約定利息,除出借人單方口頭陳述外,無其他證據佐證雙方曾約定過利息,視為借期內不支付利息,僅對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