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哪些情形出借人可追索利息?

導讀: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民間借貸中哪些情形出借人可追索利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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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約定利息:
1、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因此,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
2、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3、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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