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法的利息是多少?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多少,民間借貸期內利息(1)雙方約定利息法院對約定的利息認定與處理如圖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區間,法院支持,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中國的《合同法》其中有這樣的內容,在借款合同當中,如果有約定了包含著利息的支付的話,那利息的利率是不能違反國家規定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關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借貸分為法定借貸和民間借貸兩種。法定借貸一般指銀行等。民間借貸就是指不通過法定借貸的形式向民間的企業,個人或其他資本進行借貸。
借貸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利息問題。利息過低不利于借貸方,利息過高不利于整個金融市場。在法定借貸當中,銀行等法定借貸機構的利息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調整也是由法律所規定的,比較固定和死板。
但是在民間借貸過程當中,由于主體是民間主體,不涉及國家和法律,所以利息的浮動是比較大的。但是也不能無限的制定利息。是需要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的。那么在民間借貸當中,利息最高是多少?需要受到什么樣的限制?
在民事法律方面,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多少?超過部分會怎么處理?
國家對于民間借貸的要求相對來講還是比較寬松的。最高人民法院曾給出過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是可以高過銀行的利息了,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根據當地的情況來進行把控,可以出臺規定進行調整,但是有一個基本的原則是不管如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36%。如果超出了36%的話,超出部分的利息是違法無效的,應予返還。24%-36%的部分不受國家保護的,也就是說在國家同種貸款利息的24%之內,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由約定的。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中國的《合同法》其中有這樣的內容,在借款合同當中,如果有約定了包含著利息的支付的話,那利息的利率是不能違反國家規定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關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話,根據《合同法》來講,該合同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屬于無效合同當然不受到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當中是有約定的,習慣了在民間界定當中可以是有償借貸,也可以是無償借貸,不是像法定借貸當中必須有償。具體是否有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約定結果雙方必須遵守。
那么如果出現了約定不明確的情況怎么辦呢?自然人的借貸合同當中,如果出現了約定不明確的情況的話,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約定明確,不管是書面約定約定還是口頭約定,都不能超過法律的規定。
國家對于民間借貸最高利率的限制體現了對于金融資本和金融環境之間的維護。可以調節雙方的關系。如果利率過高的話,屬于高利貸是國家打擊的行為。就不屬于普通的借貸合同了。所以這個規定是有必要且必須的。
在民間借貸當中,雙方不能只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事。也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避免違法借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民間借貸期內利息
(1)雙方約定利息
法院對約定的利息認定與處理如圖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區間,法院支持;在24%-36%區間,法院處于中立地位,如果當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通俗點理解就是“給了別想要回,不給也別想要”;超過紅線36%,法院的強硬態度便立刻閃現,即不論何種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體參見《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雙方沒有約定利息
1)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過36%紅線部分利息法院始終支持返還。
參考法條:
‘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雙方約定不明
1)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
2)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認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