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訴訟主體怎么確定,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導讀:
民間借貸糾紛中訴訟主體怎么確定,舉證責任怎么分配主體包括原被告,舉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僅起訴保證人的,因為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不應當允許,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通常表現為原告要提供欠條、借據或者借款協議等證據,以證實其主張的事實。那么民間借貸糾紛中訴訟主體怎么確定,舉證責任怎么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中訴訟主體怎么確定,舉證責任怎么分配主體包括原被告,舉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僅起訴保證人的,因為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不應當允許,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通常表現為原告要提供欠條、借據或者借款協議等證據,以證實其主張的事實。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訴訟主體怎么確定,舉證責任怎么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糾紛中訴訟主體怎么確定,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主體包括原被告,舉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
1、原告主體的確定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是借據上的債權人。但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當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債務人在書寫借條的時候并未寫明借到誰的現金,債權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的時候,有些債務人為了賴賬,就會以“我沒有向原告借錢,至于借條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來進行抗辯。筆者認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應當推定持有借條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資格,除非被告有證據證明原告確無資格進行起訴,查實后應當告知更換原告進行起訴。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借據上的債權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個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債權人參加訴訟?筆者認為,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請追加,法院都要依職權通知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否則就剝奪了其他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其他債權人不同意參加訴訟的,視為其放棄權利,可不予追加。如果債權人死亡,其所有的繼承人都應當作為原告起訴。
2、被告的確定
一般情況下,被告應當是出具借條的債務人,如債務人借款后離婚,一方未在借條上簽名,但借款確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如債務人死亡,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繼承人作為被告,負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只能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債務人、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為被告或者以債務人、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來提起訴訟;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的,應當允許。僅起訴保證人的,因為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不應當允許,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實踐中,經常有在借條上直接寫著“擔保人×××”的情況,筆者認為,由于這種擔保是一種人的擔保屬于人格保證且保證方式不明,應視為連帶保證,適用《擔保法》中關于連帶保證的相關規定。
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借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通常表現為原告要提供欠條、借據或者借款協議等證據,以證實其主張的事實。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被告要反駁原告的主張,聲稱其已履行還款義務或者并沒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負有提供相關證據的義務。
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原告提供了借條等證據,而被告否認借條上面的簽名是其本人的簽名。對由此產生的申請筆跡鑒定義務的承擔問題,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一種意見是讓原告承擔,認為出借方不僅要對借貸內容負有舉證責任,同時還應對借款人是誰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在被告否認且確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應當由原告申請鑒定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相應的法律后果;另一種意見是讓被告承擔,因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被告否認簽字系其本人簽字,即是對原告訴訟主張提出反駁意見,因此被告應當對筆跡真偽的鑒定負有舉證的義務,應由被告申請字跡鑒定,預交鑒定費,并配合鑒定機關做好鑒定工作。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應由被告承擔申請筆跡鑒定的義務。因為原告在提出主張并提交了簽有被告名字的借條后就已完成了舉證責任,被告否認該借條的真實性,稱非其本人書寫和簽名,應相當于其提出了該證據系原告偽造的主張,那么被告就應就其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這時候舉證責任應轉移給了被告,由被告就借條上的簽名及書寫內容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的預期結果被告心里最清楚,如果真是其本人所書寫和簽名,被告就很可能會放棄異議了,如果確實不是其本人書寫和簽名,那么,在法院將申請鑒定的責任分配給被告時,被告就會積極地配合鑒定機關搜集提供他本人同時期相關材料,這樣更有利于鑒定機關做出符合客觀實際的鑒定結論,才能將造成錯案的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