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與涉嫌詐騙罪的區分

導讀:
民間借貸與涉嫌詐騙罪的區分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那么民間借貸與涉嫌詐騙罪的區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與涉嫌詐騙罪的區分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關于民間借貸與涉嫌詐騙罪的區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借貸與涉嫌詐騙罪的區分
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于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相識不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并不否認借貸關系,并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
一、概念
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采取欺騙手段蒙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份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一般來說,企業的集資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于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鉆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紛繁復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著舉辦集體企業或發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優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企業計劃。只要行為人采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于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三、認定
(一)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無此目的,其行為屬于一般的集資借貸。即使行為人為獲得集資款而行意夸大了回報集資的條件,而且集資后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等原因造成虧損而無力償付集資本息并引起糾紛的,也只能按債務糾紛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2、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不應認定構成犯罪。
(二)區分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或借給欺騙人;但本罪不僅要使用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且還是以聚集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被騙人交付錢財是認為所交付的資金是集資而營利,而沒有其他意圖。這樣,本罪客觀行為不僅要有詐騙的方法,而且還要有非法集資的行為,詐騙方法實施的目的就是為了騙取他人用以集資的錢財,而不是他種用途的財物。當然,從詐騙行為的本質來講,其應當包括詐騙他人集資的行為在內。這樣就使得本罪行為為詐騙罪的行為所包容,形成兩者之間的包容與被包容的法條競合的關系,根據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沒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定罪量刑。對于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三)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非法集資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l、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于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后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資金,表現為詐騙方法與非法集資兩種行為的統一。詐騙行為屬于方法行為,其是為非法集資這一目的行為服務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雖可采用欺騙的方法進行,但不是必備的條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為了將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資資金據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目的是為了營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圖。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騙取他人存款的,則不構成其罪,而應構成本罪。為了營利,是指將所聚集的資金用于一些諸如生產投資、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4、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后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行為人出于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了經營,但由于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四)本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詐騙方法亦可以通過欺詐或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為來實現,其關鍵區別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作法牟取經濟利潤的目的,應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則應以本罪定罪科刑。
四、處罰
l、根據本條、第l99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后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于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2、根據本法第200條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綜上,區分好了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就可以在辦案中有方向,有重點的去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從而達到法律服務的和諧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