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后發現對方有欺詐行為怎么處理

導讀:
簽訂合同后發現對方有欺詐行為怎么處理1、任何含有欺詐條款和內容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并由欺騙方承擔責任2、任何違背法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簽訂合同后發現對方有欺詐行為怎么處理
1、任何含有欺詐條款和內容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并由欺騙方承擔責任
2、任何違背法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可以通過法院裁定。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主體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