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的10類合同欺詐行為

導讀:
延伸閱讀: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那么被禁止的10類合同欺詐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延伸閱讀: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關于被禁止的10類合同欺詐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禁止的10類合同欺詐行為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了不得利用合同實施的10類欺詐行為:偽造合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提供虛假擔保;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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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從《民法通則》頒布至今,我國關于民事欺詐的規定也見于許多單行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