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不適用于雇主責任保險嗎

導讀:
4、從保險標的以及保險事故形成來看,在人保、財保合同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財產,是客觀存在物;而責任保險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它是一種義務,不是客觀存在物。
一、代位求償權不適用于雇主責任保險嗎
1、責任保險與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相比有其特殊性。
2、從依法享有賠償權權利主體看,在人身保險、財產保險中,當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時,受害人是被保險人;而在雇主責任險中,受害人是雇員,不是被保險人雇主。受害人不同決定了權利主體不同:在人保、財保合同中,被保險人作為受害人是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主體;而在雇主責任險中,雇員作為受害人是權利主體。
3、保險公司代位請求權基礎是被保險人享有請求賠償權利,雇主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雇主不是權利主體,保險公司沒有行使代位權的基礎。
4、從保險標的以及保險事故形成來看,在人保、財保合同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人身、財產,是客觀存在物;而責任保險中,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它是一種義務,不是客觀存在物。
5、從雇主承擔責任性質來看,雇主對雇員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依法律規定或依勞動合同,責任產生與雇主身份有關,義務是特定的,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轉移與代位。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例,就業補助金設置目的是解決受害人因傷殘造成的就業限制與困難,一般侵權人不承擔這項賠償義務,專屬于雇主的義務。
6、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