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預售登記備案和預告登記

導讀:
國家對于房屋的買賣又很強的監控措施及限購措施,很多地方的房子都是預售限購。房屋預售登記備案,指開發企業在房屋預售合同簽訂后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登記備案手續;而預告登記是買賣雙方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1、法律性質不同。預告登記是由《物權法》規定的一種不動產登記制度,屬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屬于行政管理制度。
2、目的不同。預告登記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將來能夠實現物權;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制度在行政上對預購人具有保護功能,有助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3、登記方法不同。預告登記必須是在雙方有預告登記的約定之后才能申請,原則上必須由雙方共同申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而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制度是一種只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強制性制度。
4、適用范圍不同。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比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的適用范圍廣,在房屋的買賣、抵押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中都可以進行預告登記。但是,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制度只適用于商品房預售。
5、登記部門不同。預告登記的主體機關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記機構。而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的主體管理機構法律賦予了當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是房地產管理部門;也可以委托給房屋登記機構,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房屋登記辦法》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