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請求撤銷婚姻應當哪些時間提出

導讀: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4、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4)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一、想要請求撤銷婚姻應當哪些時間提出
1、想要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的撤銷登記程序
1、撤銷登記程序為: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2、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3、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4、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5、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