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導讀:
因此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此處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那么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此處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此處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