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宣告機關

導讀:
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婚姻登記的唯一法定機關,亦有權進行無效婚姻宣告。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那么可撤銷婚姻的宣告機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婚姻登記的唯一法定機關,亦有權進行無效婚姻宣告。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關于可撤銷婚姻的宣告機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可撤銷婚姻的宣告機關
《婚姻法》第11條規定,相關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可撤銷婚姻。
《婚姻法》及《解釋一》、《解釋二》未明確規定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只是在《解釋一》第7條、第8條、第9條中規定,相關請求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宣告。
而《婚姻法》第11條卻規定,相關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可撤銷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作為婚姻登記的唯一法定機關,亦有權進行無效婚姻宣告。
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三、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