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及其處理方法

導讀:
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系。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那么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及其處理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系。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關于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及其處理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即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因而該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有關婚姻無效的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
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
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由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親自提出。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此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系。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撫養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這里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