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民政部的函復(法研200281號)中亦認同了欠缺形式要件時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就“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登記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訴訟時調查發現失蹤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均系偽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應如何處理”的答復意見認為“這樣的婚姻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離婚處理,如果因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欠缺形式要件而撤銷婚姻實屬避實就虛既違背了男女雙方合意締結婚姻的意愿也罔顧了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而且依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登記一旦被撤銷就相當于宣告婚姻自始無效這會涉及到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及權分配等一系列后續問題無疑是讓婚姻登記雙方尤其是弱勢一方為行政機關的錯誤“買單”。
案情簡介,1999年3月7日李某與王某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填寫了婚姻登記申請提交了婚姻狀況證明在簽名捺印后領取了結婚證并生活在一起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2012年6月因夫妻產生矛盾王某離家外出從此杳無音訊。2014年1月6日李某在查詢結婚登記檔案時發現婚姻登記機關在王某無戶口和身份證明的情況下為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故于2014年1月23日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對李某與王某的結婚登記。
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記行為可以當作行政瑕疵對待不應判決撤銷。
首先婚姻登記行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為。婚姻登記是對申請結婚雙方身份關系的確認表面上看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確認行為實質是用行政確認的方式承認和公示了男女雙方的身份關系目的是為了捍衛婚姻關系穩定婚姻秩序保護婚姻登記雙方的合法權益。
如果因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欠缺形式要件而撤銷婚姻實屬避實就虛既違背了男女雙方合意締結婚姻的意愿也罔顧了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而且依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登記一旦被撤銷就相當于宣告婚姻自始無效這會涉及到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及權分配等一系列后續問題無疑是讓婚姻登記雙方尤其是弱勢一方為行政機關的錯誤“買單”。
其次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記可當作行政瑕疵處理。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記行為沒有違反婚姻登記雙方的結婚意愿且對男女雙方的實體權益不產生任何影響可以當作行政瑕疵對待認定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民政部的函復(法研200281號)中亦認同了欠缺形式要件時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就“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登記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訴訟時調查發現失蹤一方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均系偽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應如何處理”的答復意見認為“這樣的婚姻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離婚處理。”
再次區分婚姻登記瑕疵與違法的關鍵是男女雙方是否完全自愿。除了婚姻登記證件不齊全還有登記信息錯誤或不完善、借用他人名義、使用虛假身份證明等其他形式要件欠缺而登記結婚的情形以及先進行登記再補辦手續、由他人代理、超越地域管轄權登記結婚等程序違法而進行的婚姻登記。
只要不違背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不屬于法定無效婚姻應對撤銷婚姻登記持審慎態度在不違反結婚的實質性要件亦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一般應認可婚姻登記的效力。雙方是否完全自愿的標準可以根據雙方婚后的生活狀況、兒女撫養等情況加以綜合判斷。
本案中李某與王某在共同簽名捺印后領取了結婚證并長期生活在一起且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的事實足以證明雙方具有締結婚姻的意愿。雖然婚姻登記機關在缺少王某戶口和身份的情況下為李某和王某頒發結婚證的行政行為存在瑕疵但并未對其實體權益產生影響不足以導致撤銷婚姻登記應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不能撤銷。我國法定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兩種: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記行為可以當作行政瑕疵對待,不應判決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規定脅迫的婚姻可以撤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宣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